『智慧之举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无论是在公众面前还是一个人独处时,唯遵循本心,做一切令自我愉快的事情。

—— 让-雅克·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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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曾在一本哲学著作中看到,撒谎就是隐藏本应该展示的事实。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推断出,对一个并非必须公之于众的真理缄口不言并不是撒谎;但是在同样的情况下,一个不满于无法说出真相的人说了相反的话,算不算撒谎呢?根据这本书中的解释,这个人不算撒谎。好比说给一个我们不欠他钱的人一枚假币,这确实欺骗了他,但是不能算作是诈取钱财。
这里出现了两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每一个问题都特别重要。第一,既然我们并非总是有义务说出真相,那么我们究竟什么时候、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向他人告知真相?第二,是否存在可以无恶意欺骗的情况?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很明确,我很清楚,在很多书中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因为书中的道德标准再严苛,作者也不会因此付出什么代价。然而在社会中答案却是肯定的,因为书中的道德被认为是无法实践的一纸空文。让我们搁置二者的矛盾,按照我的原则解决这些问题吧。
普遍、抽象的真理是最宝贵的财富。没有真理,人类如同失明。它是理性的眼睛。人们也正是通过它学会做人,成为其应当成为的,做其应该做的,并有所追求。个别的真理并不一定是好的,它可能是恶的,更多的是无足轻重的。对于人们来说,有必要了解的、与其幸福相关的真理可能并不多。然而不论多少,对于人们来说,这是一种一经发现便可占为私有的个人财富,并且他人不能随意侵占,但拿走它也并不是罪不可赦的,因为它来自公共财富,共享与交流并不会让其给予者有任何损失。
那些毫无用处,既不能用来传授学问,也不能用来应用于实践的真理,怎么会是一种应该给予的财富呢?更何况这些真理本身都不是一种财富。所有权是建立在有用性的基础上的,对于没有任何用途的东西就无所谓所有权。我们可以对一片贫瘠的土地声明所有权,因为我们至少可以居住在这片土地上。但如果是一件无用无益的事,不涉及任何人的利益,无关乎真假,它对任何人都没有影响,也不会使人产生兴趣。在道德层面上,没有什么是无用的,物质层面也是如此。没有任何好处的东西不会引起任何义务问题。要达到产生义务的条件,首先它应该是或者可以成为有用的。因此,应当被知悉的真理是能激发正义和公平的,而将之用于没有任何意义的事物上,或是用于即使知道了也毫无用处的空无之物上,无疑是亵渎了“真理”这个词的神圣意义。因此,不具备有用性的真理,不能视为应该被知悉的东西,那么,对这种真理沉默或隐瞒的人就不能称之为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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