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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最激进的解构主义者也会接受这个看法:存在着绝然不能认可的诠释。这也就意味着被诠释文本对诠释者强行规定了一些限制。诠释的极限同文本拥有的权利(而文本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文本作者的权利)一致。
甚至在自空文本中(参见《小世界》一章),我们仍然有着衍义对象,它们毫无疑问地言明自身的不可能性。让我们实事求是一些:没有比生成没有意义的文本更意味深长的东西了。
如果有什么需要被诠释,那么诠释者必须在某个地方、运用相关的方式找到它。
——「前言」
系列性和重复性是极其宽泛的概念。哲学和艺术让我们熟知了这些词汇在技术层面上的意义,而这些意义最好是去掉。我将不会用克尔恺郭尔的含义来谈论重复,也不会用德勒兹的含义谈论差异性重复。在当代音乐历史中,系列和系列性被理解的意思或多或少地同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相左。十二音序列与作为大众传媒典型特征的重复系列性恰恰相反,因为在一部作品中给定的十二音序列只用一次。
如果你翻开一本现行词典,就会发现“重复”(repeat)的意思是“再次或一遍又一遍地说某事或做某事;对同一个词语、行为或思想的反复”。“系列”(series)的意思是“同样或相似的事物的持续不断”。这里所涉及的是建立“再次”或“同样或相似的事物”意味着什么的问题。
系列化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重复。因此,我们必须定义“重复”的第一个含义,也就是对同一抽象类型进行复制。两张打印纸都是同一种商业类型的复制品。在这层意义上讲,当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显示出同样的属性时,二者就是相同的,至少在一定的描述中是这样:从功能需要这个角度上讲,两张打印纸是相同的,尽管有可能在对分子结构感兴趣的物理学家眼里是不同的。从工业批量生产的角度看,两个个别符可以被看作是同一类型的复制品。这时,对于一般的人的一般要求来说,如果没有明显的瑕疵,选择其中哪一张都无关紧要。一部电影的两个拷贝或一本书的两个版本都是对同一类型的复制(参见第十二章)。而我们在这里感兴趣的重复性和系列性指的是那些乍看上去并不与其他东西相同(或等同)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