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边卓在《中国古代思想研究》(创文社,一九七三年)中提出,《兼爱上》篇的“利”只用于指“自利”,所以这里就采取“拒利”的反对态度;而到了《兼爱中》篇,墨家把“利”限定在“他利”的意义上,新引入“交相利”的理论,呼吁在国家、社会层面交换利益;下篇也继承了这一立场。渡边认为,上篇的兼爱拒利思想并非从国家、天下的大利出发,而是继承了原始儒家的影响,立场狭隘而激进。进一步可以认为,从兼爱拒利到兼相爱交相利的转变,是学派兴盛的契机,是墨家思想中划时代的转变,值得大书特书。
然而,中篇出现的“交相利”并不是指直接交换利益,而是指秉承兼爱的精神,不再牺牲他人来获得自利,通过这种方式,最终让天下恢复安宁,使万人享受这种天下大利,这仍然继承了上篇的理论结构。也就是说,墨家的“兼相爱”的最终结果是“交相利”,上篇的主旨在中、下篇里,只是换了个表述方式,做更详细的说明而已。可以说,不牺牲他人来谋求眼前的私利,在这一点上,中、下篇和上篇一样,都依然“拒利”;而暂时放弃对私利的直接追求,从而得到间接的全体性恩惠即天下安定,在这一点上,上篇和中、下篇也完全一样,都是“交相利”。
墨子所谓爱的具体内容,并不要求给予他人某些特定的利益,这种爱尚不具备这一程度的积极性,它只停留在不“亏人自利”,也就是不从他人那里掠夺利益。所以兼爱的结果,及其带来的利益,都不是可以直接交换的个人利益,而必然是大局的、间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