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如图)
▷导论:https://shimo.im/docs/m8AZM9d0pailn1kb/
我希望从历史学和心理学术语的角度,把我从经验所抽象而出的思想与既有的知识联结起来,而不是列举许多个案来增加读者的阅读负担。我这么做,并不是因为我的论述需要某种历史的正当性,而是希望我能把自己身为精神医学专家的经验,从狭隘的专业领域带入比较普遍的知识脉络当中。如此一来,连受过高等教育的非心理学专业人士也可以在这种知识脉络里运用这些来自心理学专业领域的经验。如果我自己不确信这本书所呈现的心理学观点具有普遍的意义与应用性——所以,最好能在普遍的知识脉络里,而不是在原来的专业假设的形式里作处理——我其实不敢把这些心理学观点与既有的知识衔接在一起,因为人们会很容易误以为这是在侵犯其他的领域。
——「序言」
研究者在报告或采用观察资料时,个人的心理学方程式甚至还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但是,他们却绝口不提自己如何理解、如何将这些经验材料形塑成概念的过程。所幸的是,没有一门学科会像心理学这样,把观察者和研究者必须恰当处理他们的研究对象视为绝对必要的基本要求。这种做法不啻意味着,观察者和研究者必须有能力进行全方位的观察,不得顾此失彼。而绝对客观的观察根本无法做到,研究人员的观察只要不过于主观,就已经相当不错了!如果研究者主观的观点与观察能与研究对象的客观事实相符合,这也只是表示,该观点的有效性仅限于与研究对象有关的范围,并不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如果人们发现,每当自己眼中有梁木时,就会看到弟兄的眼中有刺,这种情况并不表示,自己眼中的梁木可以证明弟兄眼中没有刺。令人遗憾的是,人们在意识到自己眼中的梁木所造成的视觉阻碍时,很可能会进一步得出一个轻率的、自认为具有普遍性的原理:所有弟兄眼中的刺,都是自己眼中的梁木。
被观察者的心理会因为观察主体的不同而出现各种不同的样貌。因此,承认并谨记知识的主观局限性——尤其是心理学知识的主观局限性——是进行正确的学术判断的基本条件。只有当观察者(知识的生产者)充分了解自己的人格类型与概貌时,这个条件才会获得满足。而且,只有在观察者已经大幅地摆脱稳固的集体观点的影响,并因此而清晰地领会自身的个体性之后,他才有机会充分认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