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如图)
▷导论:https://shimo.im/docs/m8AZM9d0pailn1kb/
我希望从历史学和心理学术语的角度,把我从经验所抽象而出的思想与既有的知识联结起来,而不是列举许多个案来增加读者的阅读负担。我这么做,并不是因为我的论述需要某种历史的正当性,而是希望我能把自己身为精神医学专家的经验,从狭隘的专业领域带入比较普遍的知识脉络当中。如此一来,连受过高等教育的非心理学专业人士也可以在这种知识脉络里运用这些来自心理学专业领域的经验。如果我自己不确信这本书所呈现的心理学观点具有普遍的意义与应用性——所以,最好能在普遍的知识脉络里,而不是在原来的专业假设的形式里作处理——我其实不敢把这些心理学观点与既有的知识衔接在一起,因为人们会很容易误以为这是在侵犯其他的领域。
——「序言」
对于中世纪的经院哲学来说,“事物”(Ding,即拉丁语res)这个概念已经和思想处于相同的高度。为了厘清一些概念,1世纪的基督教早期圣人阿略帕哥的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Areopagita)还曾在他那些影响中世纪早期哲学甚深的著作中区辨“理性的事物”“智识的事物”“感官所能察觉的事物”“绝对存在的事物”这些概念的不同。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则认为,“事物”既“存在于灵魂之内”,也“存在于灵魂之外”。这两者的等同不仅值得我们注意,也让我们认识到当时人们观点里的原始事物性(即“实在性”)。我们如果从这种心理状态出发,就可以轻松地掌握本体论论证的心理学意涵。观念的实体化在该论证中根本不是什么重要的推论步骤,而是思维的原始感官性的后续作用。从心理学的角度——而非从逻辑的角度——来看,高尼罗修士用以反对安瑟伦的论据其实还不够充分:尽管公众的共识已经“证实”,“幸福岛”的观念确实经常出现,但它在效应方面却比不上“上帝”这个观念,因此,“上帝”就取得了比“幸福岛”更高的“实在性价值”(Realitätswe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