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如图)
▷导论:https://shimo.im/docs/m8AZM9d0pailn1kb/
我希望从历史学和心理学术语的角度,把我从经验所抽象而出的思想与既有的知识联结起来,而不是列举许多个案来增加读者的阅读负担。我这么做,并不是因为我的论述需要某种历史的正当性,而是希望我能把自己身为精神医学专家的经验,从狭隘的专业领域带入比较普遍的知识脉络当中。如此一来,连受过高等教育的非心理学专业人士也可以在这种知识脉络里运用这些来自心理学专业领域的经验。如果我自己不确信这本书所呈现的心理学观点具有普遍的意义与应用性——所以,最好能在普遍的知识脉络里,而不是在原来的专业假设的形式里作处理——我其实不敢把这些心理学观点与既有的知识衔接在一起,因为人们会很容易误以为这是在侵犯其他的领域。
——「序言」
依照席勒的定义,意志的内容必须具有象征性,因为,只有象征才能居间调解这两种驱力之间的种种矛盾,毕竟这两种对立的驱力是以截然不同的真实性为前提,一方的真实性对于另一方而言,不是假象,就是不具真实性,反之亦然。象征则拥有实在与非实在的双重性质。如果某件事物只具有实在性,那么它就是一种实在的现象,而不是象征。象征只会存在于某个东西之内,但同时又包含了其他的东西。如果某件事物是非实在的,它就是一种无关于实在的、空洞的幻想,所以也不是象征。
就本质而言,理性功能并无法创造象征,因为它们只会产生内容明确的、理性的东西,而无法同时包含相互矛盾的东西。一些感官功能也同样无法创造象征,因为它们会通过对于外在客体的知觉而产生内容明确的东西,所以它们只包含本身,并不包含其他的东西。为了替意志寻找一个中立的、不偏向任何一方的存在基础,人们必须转而求助于另一股势力。这股势力虽然无法清楚地区辨对立的双方,却能让双方维持原初和谐的统一性。此外,意志显然不存在于意识的领域里,因为意识从它整体的本质来说就是对于自我和非自我、主体和客体、肯定与否定等等的辨别和区分。划分对立的双方实际上应该归功于意识的区辨力,因为只有意识才有能力察知什么是适当的东西,并把它们从不适当的或没有价值的东西当中区别开来。只有意识可以认定某种功能是否具有价值,而把意志的力量赋予有价值的功能,并抑制没有价值的功能的要求。然而,在意识领域之外,也就是在本能所主导的无意识领域里,却不存在思考,不存在赞成和反对,也不存在任何分歧和矛盾,存在的就只是事物的出现与发生、驱力方面的规律性以及生命的平衡(当然,这是本能处于本身可以适应的情况,如果它遇上本身无法适应的情况,就会出现压抑所造成的能量的滞积、情绪的激动、困惑和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