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法国人,尤其是贵族,除了这种荣誉感的法律之外,几乎不听从任何别的法律:这些法律规定了他们一生的行为表现,它们是那样的严厉,使得人们不能够,我不说是违犯它们,而是仅仅躲避它们中最小的条文,以不遭受一种比死亡更加残酷的痛苦。
当要解决纠纷时,它们几乎只规定了一种决定的办法,这就是决斗——它解决了所有的困难。但是这里的坏处是,判决常常是在别的人,而不是在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中间宣布。
一个人哪怕只被另一个人稍稍认识,他就必须进入到争执之中并且付出他的生命,就好像他自己是在愤怒之中一样。他总是为这样一种选择和一个如此令人欣喜的偏爱感到光荣;而一个人,也许不愿意付出四个比斯多尔以将另一个人和他的全家从绞架上救下来,却能毫无困难地为他冒一千次生命危险。
这种决定的方式是被相当错误地想象出来的,因为,并不能根据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更加熟练或者更加强壮,就得出他有着更好的理由的结论。
因此国王们以非常严厉的惩罚禁止它;然而这是徒劳的:总是想要进行统治的荣誉在反抗,它不承认任何法律。
就这样,法国人处在一种非常可怕的境地:关于荣誉的那些法律迫使一个正派的人在受到伤害后为自己复仇;可是,另一方面,当他为自己复仇之后,司法的公正又以更加残酷的刑罚惩处他。如果人们听从荣誉的法律,人们便会死在断头台上;如果人们听从司法公正的法律,人们便会被永远从人群社会中驱逐出去。因而只有这个残酷的选择——或者是死,或者是不配活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