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答道:‘在我看来,为了一点儿钱就夺走一个人的生命是很不公正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与生命同价。如果说,“那不是因为钱,而是因为他触犯了法律”,我会说,极端的正义意味着极端的伤害,我们不应该赞成那些认为轻微罪行也要处以极刑的可怕法律,也不应该同意将所有罪行等量齐观的斯多亚学派。好像杀人和偷钱没有什么区别似的。如果我们公正地审视这两件事情,就会发现二者完全没有相似之处。
“‘上帝已经禁止我们杀人了,我们可以为了一点儿钱就轻易地处死一个人吗?如果说,上帝禁止我们杀人不包括按照法律应当处死时也不处死,那么,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立法允许强奸和做伪证。因为上帝禁止我们自杀或者杀害别人,而人们却彼此同意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杀人,难道人们的一致意见有如此效力吗?使得他们可以不遵守上帝制定的戒律?既然上帝没有赐予我们可以不受它的法则约束的先例,也就没有给予谋杀以合法性。那么到底是什么给予了人法优先于神法的权利呢?并且,一旦这件事情被允许,依照同样的规则,人们在所有的事情上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对上帝的律法加以限制。
“‘即使是用于限制奴隶和贱民的极为严酷的摩西律法,对盗窃的惩罚也仅处以罚金,而不用处以死刑。我们无法想象,在上帝以慈父般的慈爱对待我们的、无比宽容的法律中,竟有如此残忍且容易使人们滥用权利的条款。
“‘基于这些理由,我认为对盗贼处以死刑是不合法的。显而易见,对小偷和杀人犯处以同样的刑罚是荒谬的,是不利于英国司法的。因为如果一个盗窃犯知道对盗窃的惩罚和对谋杀的一样,他就会杀害那个他原本只想抢劫的人。因为既然惩罚措施相同,杀人灭口似乎更为安全,还可以降低被揭发的风险。这样,对盗贼过度恐吓反而促使他们更加残忍,而且使公民面临更大的被杀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