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章:https://shimo.im/docs/e1AzdO8K1yU1d2qW/
▷凡例(如图1)
“您为什么会来这里?”
“去年,发现得了癌症。我不希望今后在检查和吃药中度日。”
“您不想检查,是因为迄今为止已经尽最大努力生活过了吗?”
“是的,我的人生非常棒!我如愿以偿地度过了人生。我曾经想过,如果生活不能随愿了,那个时候就是我人生的节点了。”
“我给您扎吊针,把流量调节器固定在您的手腕上,您知道打开开关会发生什么事情吗?”
“知道,我会死的。”
“道丽思,做好心理准备后,随时都可以打开哦。”
此时,老妇人想到了什么呢?是人生的落幕?还是与10年前逝去的丈夫在天国的再会?她微微地吸了一口气,亲手打开开关,轻轻地闭上了眼睛。
普莱西柯对老妇人小声说道:
“已经没事了。再过一会儿就轻松了。”
15秒、16秒、17秒……20秒过去后,老妇人半张着嘴,躺在枕头上的头部无力地垂向了右侧,仿佛在电视机前打起了盹一样。
2016年1月28日上午9点26分。瑞士西北部巴塞尔的某个小公寓里,普莱西柯的协助自杀结束了。
——「序言」
۞ 第二章 我死的那天开个派对吧!〔荷兰〕۞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荷兰安乐死合法化的历程(参见三井美奈《可以安乐死的国家》、盛永审一郎《为了思考终末期医疗》)。
推动该国安乐死趋势的,是1971年发生的“波斯特马医生安乐死事件”。母亲因脑溢血病倒,女儿波斯特马医生给她注射了200毫克的吗啡,致其死亡。随后,她向警察自首。她因嘱托杀人罪被起诉,博得了全国人民的同情。人们的疑问是,想让母亲没有痛苦地离去的波斯特马为什么要被问罪?这件事成为了安乐死运动的起因。
1973年,在吕伐登法院,波斯特马被判以禁闭1周,缓期1年执行的处罚。法院接受了波斯特马投用止痛剂的行为,但是使用致死量的吗啡被认为有罪。免除实刑在震惊世界的同时,也被世界所接受。
同年,“荷兰自愿安乐死协会”(NVVE)成立,开启了修改刑法的社会运动,即希望“在法律上允许由医生实施自愿安乐死”。
紧接着,1981年,设立了“荷兰国家安乐死委员会”和“检察厅长官委员会”。政府指出,“没有检察厅长官委员会的许可,不得起诉医学上实施的自愿安乐死案件”。可以说,这在事实上已经允许安乐死了。随后发生的阿尔克马尔事件(1982年)等也引起争议,这在后文会有详述,此后生前预嘱(生前宣布终止延命等治疗)也普及开来。
1993年,《埋葬和火葬法修正案》(规定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向自治体的验尸官报告,最终由检察厅长官委员会判断是否起诉的法律流程)在国会上通过,政令也提出了成为允许安乐死法律框架的行动指南。由此,以往的政府见解成了明文规定。
接下来,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议院以62%赞成通过制定《经请求结束生命及协助自杀法》,即所谓的《安乐死法》。在此之前的法律,实施“主动安乐死”“协助自杀”的医生会以“嘱托杀人罪”被检举,但是按照行动指南做的话,就不会被起诉。也就是说,医生暂时被视为嫌疑人。而新的《安乐死法》明确保护医生的权益,符合条件的话,将不被起诉。医生被检举时,检方有举证义务。
条件有“患者要求安乐死属于自愿”“患者的病痛是难以忍受的且没有治愈希望的”“医生向患者提供了关于病情的信息”,以及“医生和患者共同得出没有其他解决方案的结论”等六项规定。
该法的成立,公开允许可以选择安乐死或协助自杀作为终末期医疗。顺便说一句,安乐死的费用全部由健康保险支付。
荷兰没有明确规定符合安乐死条件的患者必须处于“终末期”。病痛没有限定为“肉体上的痛苦”。为此,虽然实施的件数不多,但老年痴呆(2016年141件,地区审核委员会调查)和精神疾病(同上,60件)也被视为“难以忍受的痛苦”的范畴。此外,适用年龄为12岁以上(12到16岁,除了患者要求,还要有监护人的同意)。
——《合法化的历程》
为什么在荷兰,主动安乐死是主流,而协助自杀较少呢?
永吉埃尔强调“这只不过是我个人的看法”,然后做出如下解释。
“是因为从开始协助自杀到死亡为止时间很长,痛苦相对较大,而医生实施的安乐死,更快,更万无一失吧。”
据永吉埃尔所说,主动安乐死中,医生一般是给患者投用安眠药,然后注射肌肉松弛剂。到死为止的时间不到5分钟。而饮用大量药物致死的协助自杀,大多数要几十分钟才能去世,有的人甚至在生死边缘徘徊几个小时。永吉埃尔所说的“痛苦”,不仅是指患者本人,也包括在一旁守护患者的家属的心理层面吧。
即便如此,这个国家仍然会有人选择协助自杀,这是为什么呢?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应该是与“自己的死不想依赖别人”的个人生活方式有关吧。就是说,直到最后,自己都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
此外,如果注射致命药物,当然也会给医生造成精神上的打击。各国的医疗相关人员都说,有的患者是顾虑到这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