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凯兰·达文波特​

▷本书结构(如图)

本书是一部关于罗马世界骑士等级的制度史和社会史。它描绘了从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5世纪形形色色的骑士(equites)的历史。我们从王政时代的骑士贵族和共和早期的骑兵说起,是因为罗马人把这些武士视作后来的骑士等级的祖先。直到公元前2世纪末,这个等级本身才成为罗马国家(res publica)内部的一个不同于元老和平民的按地位构成的群体。在共和时代,骑士等级的成员包括包税人、商人、陪审员和军官。罗马骑士有区分自己身份的标志(比如金指环和镶窄边的短袍),带有宗教和政治涵义的仪式,以及在剧场中坐在前排等特权。在帝制下,骑士等级官员包括总督、财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官员,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们让他们和元老一起在国家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帝国时代中,骑士等级被进一步细分,其中地位更高的那些只有通过在军队服役或行政系统任职才能获得。罗马国家授予的头衔和荣誉的激增意味着到了公元4世纪中期,罗马骑士(eques Romanus)身份已经变成这些帝国特权中最不起眼的,尽管它仍然保持着内在的价值,提供了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的豁免权。在一千多年的历史中,被称为骑士的特权公民以这种或那种形式构成了罗马国家的一个基本的社会-政治等级。

——「导言:描绘骑士等级的历史」

【第一部分 共和国】

▷第一章 为罗马而骑

今天,盖乌斯·普林尼乌斯·塞孔都斯(C.Plinius Secundus,更为人所知的名字是“老普林尼”)作为维苏威火山喷发最著名的受害者而被广泛铭记,那次喷发在公元79年摧毁了庞贝、赫库兰尼姆和周边地区。作为驻扎在米塞努姆的帝国舰队的长官,普林尼以英勇的表现进行了救援,最终在斯塔比亚的海滩上死于窒息。若干年后,他很有学究气的外甥小普林尼所写的两封书信描绘了火山喷发和老普林尼不幸遇难的故事,令人难以忘怀。这些书信在今天的中学和大学课堂里继续被人阅读。不过,老普林尼丰富多彩的一生远不止他著名的死亡。他是个非凡的作家,写过关于骑兵的战斗、罗马的日耳曼战争,续写了奥菲狄乌斯·巴苏斯(Aufidius Bassus)记述的历史,还有他存世的巨著:汇编了他所生活的世界的基本事实和数据的37卷《博物志》。这项浩大的成果是他在罗马帝国军队和行政系统任职的生涯中完成的,他担任过军官、骑兵指挥官和皇帝代理官。这些职务只向普林尼开放,因为他是骑士等级成员。
没有罗马人写过骑士等级的历史(就我们所知),老普林尼是最接近的一个。在《博物志》第33卷中,普林尼把主题转向了金属。作为对黄金的讨论的一部分,他谈到了金指环(anulus aureus)的历史,帝国早期的骑士会佩戴它们,作为自己在罗马社会等级内部特权地位的象征。普林尼由此简略地描述了骑士等级的历史,包括罗马骑兵的起源、骑士的司法角色、佩戴金指环的权力以及骑士之名的变更等基本话题。但这些并非按照时间顺序的简单叙述,因为普林尼的重点仍然主要是黄金、奢侈品及它们的腐化和侵蚀作用。骑士等级的形成和用金指环作为身份象征只是这个更大的主题的一个方面。普林尼略去了展现连贯的历史所必需的关键发展和立法。这让试图盘点骑士等级演化的现代历史学家们受到极大的挫折。不过,虽然普林尼的描述缺乏我们可能想要的精确时间指引和具体细节,它确实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骑士等级在罗马世界是如何被不断重新定义、塑造和挑战的,无论是在个人还是集体层面上。

关注

公元前123年,在盖乌斯·森普洛尼乌斯·格拉古(C.Sempronius Gracchus,为简便起见,下文中均称为盖乌斯·格拉古)的保民官任期内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导火索是罗马元老官员对行省人的苛待。这个问题于公元前171年首次在罗马政治中出现,当时西班牙的居民对元老总督的所作所为怨声载道。公元前149年,保民官卢基乌斯·卡尔普尼乌斯·皮索·弗鲁吉(L.Calpurnius Piso Frugi)建立了第一个常设法庭(quaestio perpetua),以审理“偿还财产”案件(repetundae,字面意思是“必须偿还的东西”,但通常译为行省的行政失当或勒索行为)。元老总督将由其同僚(即其他元老)组成的陪审团审判。如果罪名成立,他们必须偿还从行省人那里拿走的财物,却没有其他惩罚。不过,这个法庭并没能阻止元老总督的腐败事件。
公元前123年,保民官盖乌斯·格拉古通过了《森普洛尼乌斯偿还财产法》(lex Sempronia de repetundis),设立一个更严格的法庭来审理这些案件。格拉古此法的一段残篇被保存在铜版上(《本波铜版》[Tabula Bembina]),其中详细记录了该法的条款。开头部分提到,该法庭的设立是为了指控元老及其近亲,或者元老等级的行政官。盖乌斯的立法关键在于,它规定陪审员不再从元老院中选取。大部分古代文献都指出,该法庭的陪审员(iudices)名单(album)完全由骑士组成。《本波铜版》保存了该法的确切条款,其中明确规定了哪些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
关于每年[挑选]的450人。[大法官……他]在他任期开始后[的10天内]需如是选出[在这个城邦中的……]450人,不得选择以下的人,他们担任或曾经担任过平民保民官、财务官、死刑三人官(Ⅲ viri capitales)、前四个军团的军政官、授田三人官,担任或者曾经担任过元老,[收受过贿赂、在法庭和公开审判上被定罪,因而无法进入元老院的,或者年纪小于30岁]或超过60岁,或者在罗马城或距离罗马城一里之内没有住所的,或者担任过这些行政官,或是担任或者曾经是元老者的父亲、兄弟或儿子,或者是在海外的。
因此,盖乌斯·格拉古的法律规定,大法官不得选择元老或曾担任过与元老院有关的行政官的人担任陪审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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