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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最激进的解构主义者也会接受这个看法:存在着绝然不能认可的诠释。这也就意味着被诠释文本对诠释者强行规定了一些限制。诠释的极限同文本拥有的权利(而文本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文本作者的权利)一致。
甚至在自空文本中(参见《小世界》一章),我们仍然有着衍义对象,它们毫无疑问地言明自身的不可能性。让我们实事求是一些:没有比生成没有意义的文本更意味深长的东西了。
如果有什么需要被诠释,那么诠释者必须在某个地方、运用相关的方式找到它。
——「前言」
衍义是无限的,通过一系列的解释项以自身诠释自身。但是至少在两种情形下,衍义会遭遇外在于它的东西。
第一种情况与指示符有关。我急切地想挑战皮尔士的观念,即为了被理解成符号,指示符必须与它所指谓的东西连接起来。(我认为不借助指示符的实际所指物就给它的含义下定义是可能的,参见Eco,1976)但是,无可辩驳的是,在指示行为(也就是当某个人在说“这个”的同时把手指指向世界上的一个给定物体时)中,从某种意义上讲,指示符与外在于语言或符号世界的一件东西相联系。
第二种情况源自这一事实:每一个衍义行为都由一个动态对象决定,“而这个动态对象是以某种方式试图为符号确定其再现体的现实”(4.536)。我们生产再现体,是因为我们被外在于衍义领域的东西所驱使。动态对象不可能是物质世界中的一件物什,却可以是一种思想、一份情感、一个动作、一种感觉和一种信仰。我们可以说一个文本能够独立于发出者的意图被诠释,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任何文本都是由一个人根据他或她的实际意图发出的,而这种原发的意图是由一个动态对象驱动的(或者意图本身就是动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