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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最激进的解构主义者也会接受这个看法:存在着绝然不能认可的诠释。这也就意味着被诠释文本对诠释者强行规定了一些限制。诠释的极限同文本拥有的权利(而文本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文本作者的权利)一致。
甚至在自空文本中(参见《小世界》一章),我们仍然有着衍义对象,它们毫无疑问地言明自身的不可能性。让我们实事求是一些:没有比生成没有意义的文本更意味深长的东西了。
如果有什么需要被诠释,那么诠释者必须在某个地方、运用相关的方式找到它。
——「前言」
在皮尔士看来,有某种东西超越了诠释者的个体意图,这就是一个共同体的超验观念,或是作为超验原则的共同体观念。在康德看来,这种原则并非是超验性的,因为它并非是在衍义过程之前而是之后出现的;诠释也不是由人的思维结构产生的,而是来自衍义构建的现实。不管怎样,从共同体认同一个给定诠释的那一刻起,就存在着一个即便不是客观的也会是互文性的意义。这一意义较任何未经达成一致的诠释享有无上的特权。皮尔士很明确地指出研究者组成的共同体独立于我们的所思所想(5.405)。普遍探究的结果指向一个共同的观念核心(5.407)。存在着如同命运的共同体思想活动(5.408)。存在着衍义过程的真正结论,那就是现实(5.384)。“不同的思想者殊途同归不能简单地被当作粗暴的事实”(Smith,1983)。世界上存在着理想的完美知识(5.356)。
因此,定义现实的思想或见解必须属于一个知识者的共同体,而这个共同体必须依据超个体的原则被建构和规约。真实是“共同体所最终安居其中的观念”(6.610)。“注定最终被所有调查者同意的见解就是我们所说的真理,在这一见解中被再现的对象就是真实”(5.407)。
“这一真实迟早会是知识和推论的最终归宿,因此也就不受你我的奇思异想左右……现实概念的本源表明这一概念实质上关涉共同体的观念”(5.311)。
求知的过程不是个体事件:“在攻占真理的坚固堡垒的过程中,一个人踩在——在一般理解上——失败的另一个人的肩膀上,但终究还是借助吸取他失败的教训而成功”(7.51,4.547)。真理至少从长远上讲是可以抵达的(2.758)。
之所以存在着共同体是因为不存在笛卡儿意义上的直觉。超验意义并不在某处,也不能被清晰的知觉把握。认为皮尔士的现象学——不像胡塞尔的现象学那样——揭示一种在场,德里达的这一声言是正确的。但是,即便符号不能揭示事物本身,衍义过程从长远上看也产生了社会共识性的事物观念,共同体把这一观念视作事物自身的真实。这一超验意义虽然不在衍义过程的起点,但必须被假定为每个衍义过程的可能的和瞬变的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