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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最激进的解构主义者也会接受这个看法:存在着绝然不能认可的诠释。这也就意味着被诠释文本对诠释者强行规定了一些限制。诠释的极限同文本拥有的权利(而文本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文本作者的权利)一致。
甚至在自空文本中(参见《小世界》一章),我们仍然有着衍义对象,它们毫无疑问地言明自身的不可能性。让我们实事求是一些:没有比生成没有意义的文本更意味深长的东西了。
如果有什么需要被诠释,那么诠释者必须在某个地方、运用相关的方式找到它。
——「前言」
生成观(根据这种观点产生的理论分析出生产文本的规则,这些规则不需要参考其效果就可以被单独理解)和诠释观与三角对立是不同质的。后者在世俗批评争论中被广泛地讨论过,所谓三角是:作为作者意图(intentio auctoris)研究的诠释、作为作品意图(intentio operas)研究的诠释,以及作为强加的读者意图(intentio lectoris)的诠释。
传统的争论是为了在文本中要么找到作者想说的东西,要么找到文本不顾作者意图而自己说的东西。只有接受了两相对立中的后一种观点,人们才能进一步提问:所发现的是根据文本的连贯结构和原有的隐含表意系统而得出的文本所言,还是接受者根据自己的期望系统所发现的东西?
这一论争至关重要,但其言辞只是在部分上与生成/诠释这一对立关系相重叠。人们可以把一个文本描述成是根据一定的规则生成的,同时又并不认为作者刻意和有意识地遵循了这些规则。人们可以接受一个诠释学观点,对诠释必须发现的是作者的意图还是“存在”借助语言所说的内容持公允的态度——而在第二种情形中,对“存在”的声音是否被接受者的需求所影响也持公允的态度。如果一个人用意图三分法跨越生成/诠释的对立,他就会获得六种不同的潜在理论和批评方法。
根据由文本表现出来的这种可以引发无限或是不定诠释的可能性,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诠释模式。中世纪的诠释者们寻找意义的多元性,同时并不拒斥一种同一原则(即一个文本不能支持互相矛盾的诠释);而文艺复兴时期的象征主义者们遵循对立统一的观念,把理想文本定义为允许进行最为矛盾的解读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