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
国家及其道德的官方立场,对当时这种不光彩的事情,从来就觉得十分尴尬。按照社会的道德标准,谁也不敢公开承认一个女人可以有卖身的权利;但从生理角度来讲,又不能没有这种行当,因为它能排解令人烦躁的未婚性欲。于是,那些权威们模棱两可地试图将卖淫分成两种:一种是国家视为不道德的、危险的,应该取缔的暗娼;一种是有营业执照的,给国家纳税的合法妓女。一个决心当妓女的姑娘,必须得到警察的特别许可和一个准许营业的证书。当她把自己置于警察的控制之下,并履行每周两次体检的义务时,她就取得了正式营业的权利,以她认为合适的价格出租自己的肉体。这种合法的妓女像其他一切行业一样,被看作一种职业,但又不完全被承认——这里恰恰暴露了社会道德的马脚。举例来说,一个妓女是商品,她把自己的肉体卖给了一个男人,而这个男人事后拒绝支付预先商定的价钱,妓女却无法控告他。她正当的要求一下子变成不道德的要求,得不到政府的保护,法律提出的论据是,这种案件是可耻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