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沈括

▷序

予退处林下,深居绝过从,思平日与客言者,时纪一事于笔,则若有所晤言,萧然移日,所与谈者,唯笔砚而已,谓之笔谈。圣谟国政,及事近宫省,皆不敢私纪。至于系当日士大夫毁誉者,虽善亦不欲书,非止不言人恶而已。所录唯山间木荫,率意谈噱,不系人之利害者。下至闾巷之言,靡所不有。亦有得于传闻者,其间不能无缺谬。以之为言则甚卑,以予为无意于言,可也。

📜卷三 辩证一

钧石之石,五权之名,石重百二十斤。后人以一斛为一石,自汉已如此,“饮酒一石不乱”是也。挽蹶弓弩,古人以钧石率之。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今之武卒蹶弩,有及九石者,计其力乃古之二十五石,比魏之武卒,人当二人有余;弓有挽三石者,乃古之三十四钧,比颜高之弓,人当五人有余。此皆近岁教养所成。以至击刺驰射,皆尽夷夏之术,器仗铠胄,极今古之工巧。武备之盛,前世未有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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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人有饮酒一石不乱。予以制酒法较之,每粗米二斛,酿成酒六斛六斗。今酒之至醨者,每秫一斛,不过成酒一斛五斗,若如汉法,则粗有酒气而已。能饮者饮多不乱,宜无足怪。然汉之一斛,亦是今之二斗七升。人之腹中,亦何容置二斗七升水邪?或谓:“石乃钧石之石,百二十斤。”以今秤计之,当三十二斤,亦今之三斗酒也。于定国饮酒数石不乱,疑无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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