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型代表心灵的可能性,因为它以类型的方式描绘了普通的本能事件。它是心灵一般可能性的特例,这种一般可能性“由偶然事物的定律所组成,并像力学那样为自然制定规则”。我们必须同意施派泽的观点,即虽然至少在纯理智领域,偶然事物是“一种无形之物”,但对心灵的内省来说——只要内感知能够把握它——它却呈现为一个形象,或者更确切地说,呈现为一个类型,该类型不仅是心灵相似物的基础,而且令人惊讶的是,也是心灵-物理相似物的基础。
我们很难摆脱概念语言的因果论色彩。因此,“根本的”(underlying)虽然有其因果论的语词外衣,但并非对应任何因果事实,而仅仅指一种单纯的存在或“如此这般的存在”,即一种无法进一步还原的偶然性。一般来说,彼此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的心灵状态与物理状态的有意义的巧合或相似性意味着一种非因果的形态、一种“非因果的有序性”。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根据心灵过程与物理过程的相似性对共时性所作的定义能否得到扩展,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否需要扩展。当我们将上述更广泛的共时性概念视为一种“非因果的有序性”时,这一要求似乎是必需的。所有“创造行为”,或者更确切地说先验因素,比如整数的性质、现代物理学的不连续性等,都属于这一范畴。因此,我们必须将恒常的、实验可随时重复的现象纳入我们扩展概念的范围,尽管这似乎与狭义共时性概念所理解的现象本质并不一致。狭义共时性所理解的现象大多是无法通过实验重复的个别案例。当然,正如莱因的实验以及其他许多有透视能力的人的经验所表明,这并不完全正确。这些事实证明,即使在没有共同之处并且被视为“奇事”的个别案例中,也存在某些规律性和恒常的因素,由此必须得出结论,我们狭义的共时性概念可能过于狭窄,因此需要扩展。事实上,我倾向于认为,狭义的共时性只是一般的非因果有序性(心灵过程与物理过程的相似性,此时观察者有幸能够识别出中间参照体)的一个特例。然而,观察者一旦感知到原型基础,就不禁想把独立的心灵过程与物理过程的相互同化追溯到原型的一种(因果)作用,从而忽视其纯粹偶然性。如果将共时性视为一般非因果有序性的一个特例,这种危险就可避免。由此也可以避免非法地增加解释原则:原型是先验心灵秩序的可通过内省来认识的形式。现在,如果一个外在的共时性过程与它相关联,它就落入了同一种基本模式,换句话说,它也是“有序的”。这种有序性形式不同于整数性质或物理学的不连续性等有序性形式,因为后者恒常且有规律地存在,而心灵的有序性形式则是时间中的创造行为。顺便说一句,这也是我强调时间要素是这些现象的典型特征并且称之为共时性现象的更深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