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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最激进的解构主义者也会接受这个看法:存在着绝然不能认可的诠释。这也就意味着被诠释文本对诠释者强行规定了一些限制。诠释的极限同文本拥有的权利(而文本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文本作者的权利)一致。
甚至在自空文本中(参见《小世界》一章),我们仍然有着衍义对象,它们毫无疑问地言明自身的不可能性。让我们实事求是一些:没有比生成没有意义的文本更意味深长的东西了。
如果有什么需要被诠释,那么诠释者必须在某个地方、运用相关的方式找到它。
——「前言」
阅读《圣经》时的衍义过程相当复杂:《旧约》寓言性地论及《新约》,而后者又通过借喻其他事物言说。不仅如此,在无限衍义的美妙情形中,在发出者(即神圣的逻各斯)、能指信息(即词汇)、内容(即神旨)和所指物(即基督)之间存在着令人迷惑的身份认定。它们织成了相似与差异组成的网络,而这种情形又被这一事实给复杂化了,即身为“逻各斯”的耶稣作为诸神原型的集大成者,从根本上讲就是多义的。
因此,不论是《旧约》还是《新约》都同时谈及各自的发出者、内容和所指物。它们所含的意义是所有可能原型的簇集。《圣经》意在说及一切事物,而一切事物在那些对真理感兴趣的诠释者看来却显得有些过剩(参见Compagnon,1972;Eco,1984)。于是,《圣经》恣肆的象征性必须被驯服;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不得不把象征模式等同于寓言模式。
这一点应谨慎对待,因为如果不是迫切需要一套符码的话,《圣经》诠释就会跟包含解构主义、推进式的诠释游移、误解、原欲阅读和自由快感的现代诠释理论别无二致了。
《圣经》潜在性地拥有每一种可能的意义。但是对它的阅读必须受制于一套符码。这就是先辈们提出意义层次理论的原因。起初,这些意义有三种(字面的、教化的、神秘或圣灵的);后来变成了四种(字面的、寓言的、教化的以及神秘的)。
这个四层意义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对《圣经》各部分的正确解码。教父学和经院思想永远摆脱不掉《圣经》给人的取之不竭、博大精深的感觉,时常把它比作无边无际的意义森林、神秘的神的海洋、迷宫、广阔的森林,或者把它比成大海,当我们泛舟其上时会有恐惧感袭上心头,接着便被漩涡打沉。
至此,我们再次觉察到某种东西,它使人联想起现代人对开放式文本解读的迷恋,甚至联想起这样的诠释学观念,即在历史过程中一个文本在由其引发的所谓一切解读之上产生磁力场(Gadamer,1960)。但是教父学和中世纪思想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调和诠释的无限性和信息单义性之间的关系。主要问题在于怎样在阅读《圣经》过程中发现用新的措辞重新表述的永恒真理,而非新的东西:不是新的而是新鲜的。
《圣经》诠释学为现代感知提供了“开放式”阅读的模式,但是用它自己的话来讲,它拒绝这一诱惑。这就是当时象征和寓言彼此难以分辨的缘故。为了把它们作为两个不同的过程加以考虑,西方文明只好详细阐明一个不同的真理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