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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最激进的解构主义者也会接受这个看法:存在着绝然不能认可的诠释。这也就意味着被诠释文本对诠释者强行规定了一些限制。诠释的极限同文本拥有的权利(而文本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文本作者的权利)一致。
甚至在自空文本中(参见《小世界》一章),我们仍然有着衍义对象,它们毫无疑问地言明自身的不可能性。让我们实事求是一些:没有比生成没有意义的文本更意味深长的东西了。
如果有什么需要被诠释,那么诠释者必须在某个地方、运用相关的方式找到它。

——「前言」

『第一章 两种诠释模式』

1.1 象征(symbol)与寓言(allegory)
1.2 泛符号学形而上学
1.3 《圣经》诠释
1.4 阿奎那
1.5 但丁
1.6 新的范式
1.7 神话和文本

关注

有趣的是,现代象征主义与基督教象征主义迥异,但遵循的依然是相同的象征规律。在某一种情况下,有人会认为象征符有最终的意义,但是由于它是同样持久的信息,对于独一无二的所指有着不可穷尽的、多种多样的能指。在其他情况下,现实的内在矛盾性使得象征符有着任何可能的意义;但是既然每一个象征符都在诉说这种基本的矛盾性——不可计量的能指总是代表着它们独特的所指——亦即任何文本意义的不可穷尽性。在两种情形中都可以看到“原教旨主义”的形式。在前一种情形中,每一种文本都是涉及上帝的理性和单义的话语;而在后一种情形中,每一种文本所涉及的都是赫耳墨斯的非理性和歧义的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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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千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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