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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最激进的解构主义者也会接受这个看法:存在着绝然不能认可的诠释。这也就意味着被诠释文本对诠释者强行规定了一些限制。诠释的极限同文本拥有的权利(而文本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文本作者的权利)一致。
甚至在自空文本中(参见《小世界》一章),我们仍然有着衍义对象,它们毫无疑问地言明自身的不可能性。让我们实事求是一些:没有比生成没有意义的文本更意味深长的东西了。
如果有什么需要被诠释,那么诠释者必须在某个地方、运用相关的方式找到它。
——「前言」
我们真的能够依据赫耳墨斯的从名称到名称或是从事物到事物的漂移能力来论及无限衍义吗?当代读者在文本之间漫游,寻找奥妙的双关语、闻所未闻的词源、潜意识的联系、Slipping beauties的舞蹈,以及聪明的读者通过语言纹路的透明性猜到的充满歧义的意象——尽管公众并没有达成一致支持这种大胆的误读——当我们认出些当代读者采用的解读技巧,是否就可以谈论无限衍义呢?在皮尔士的符号学中有着一个基本原则:“一个符号是我们用来了解更多东西的东西”(CP8.332)。与之相反,赫耳墨斯式衍义模式似乎是:“一个符号是我们用来了解其他东西的东西”。
“了解更多东西”(根据皮尔士的意思)就意味着符号从一个解释项到另一个解释项在广度上和深度上的决定因素越多。在无限衍义的过程当中,诠释近似于(尽管是渐近地)终极的逻辑解释项;在诠释过程的某个阶段,我们会对发起这一诠释链的再现体(representamen)的内容了解得更多。“了解更多东西”并不意味着了解一切,但意味着一个符号包含所有遥远的推论结果,一个命题的意义包含“所有明显必要的演绎推论”(Peirce,1934:5.1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