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采光地役权』
我们一直在讨论的分区规划方式其实就是某种贿赂。我们不是把要求阳光作为一种权利,而是用甜言蜜语去哄骗得到一缕阳光。我们一直都在要求开发商做的不过是别把阳光全给遮住了,留出一些阳光,而只有他们这样做了,才可以得到丰厚的回报。实际上,这种行为愈演愈烈,以至于出现了一种将它合法化的分区论。当一个开发商争取增加8层楼或更多层楼时,规划委员会只允许他新增4层楼,明明是增加了建筑体量,却被说成减少了建筑体量。当一个开发商的开发场地与一个城市公园相邻,这个开发场地可以允许的建筑体量和高度有限制吗?没有。相反,允许他不受高度和梯级形后退约束,增加开发建筑的高度和体量,结果把建筑阴影投射到了那个相邻的公园里。这就是“公园更新区”的法令。
阳光应该是一种地役权,而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便利设施,警力应该保障这种地役权。然而,法庭并没有保护这种地役权。当运用警力超过了某条线时,就会被视为“无偿占用”。法庭坚持,政府不能动用警力去逼迫人们交出他们的利益。一方想要得到,就必须付出代价。
法庭早晚会把阳光看成不只是一种权利。很大程度上这取决于市民和环境保护社团能多么成功地推广阳光是一种权利的观念。旧金山最近出台的法规和法庭的认定都在鼓励这种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