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符合自然目标的正义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约定,它要求人们不伤害他人,也不受他人伤害。
32 对没有能力达成“互不伤害”协议的动物而言,并没有所谓的正义与不正义;对那些无法或不愿达成“互不伤害”协议的人类族群而言,也是如此。
33 正义从来不是一个单独存在的实体。它是一种不伤害他人,也不受他人伤害的相互约定,这种约定在任何时间、任何规模的人类交往过程中都可以形成。
34 不正义本身并非一种恶,其罪恶之处在于它造成的焦虑和恐惧。因为做了不正义之事的人,会害怕自己无法逃脱有权力惩罚他的人。
35 那些暗中违背“互不伤害”协议的人,即使一再侥幸逃脱惩罚,也无法确信自己能彻底逃脱。在其一生的最后时刻,他依然无法确认自己是否真的躲过了惩罚。
36 正义的一般意义对所有人相同,因为它可以作用于所有的人类关系。但在具体应用中,由于各个国家的情况或其他环境条件的不同,正义的标准未必对所有人都一样。
37 凡是被证明能有效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行为,就会被法律打上正义的烙印,无论它是否在所有情况下都同样正义。反之,如果有人制定的法律无法被证明对人类关系有益,则这样的法律便不再具有真正的正义。一条法律如果在一段时间内对人类关系有益,但后来发生了变化,那么它在发生变化之前依然是正义的,只要我们不被表面文字迷惑,看实际情况就能判断。
38 在环境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果某条曾被视为正义的法律,在实际应用中与正义的理念不符,那么它便是不正义的。同样,当环境发生变化,如果某条曾被视为正义的法律失去了效用,则它在曾经有益于社会时是正义的,但当它不再有用时也就变得不再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