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章:https://shimo.im/docs/e1AzdO8K1yU1d2qW/
▷凡例(如图1)
“您为什么会来这里?”
“去年,发现得了癌症。我不希望今后在检查和吃药中度日。”
“您不想检查,是因为迄今为止已经尽最大努力生活过了吗?”
“是的,我的人生非常棒!我如愿以偿地度过了人生。我曾经想过,如果生活不能随愿了,那个时候就是我人生的节点了。”
“我给您扎吊针,把流量调节器固定在您的手腕上,您知道打开开关会发生什么事情吗?”
“知道,我会死的。”
“道丽思,做好心理准备后,随时都可以打开哦。”
此时,老妇人想到了什么呢?是人生的落幕?还是与10年前逝去的丈夫在天国的再会?她微微地吸了一口气,亲手打开开关,轻轻地闭上了眼睛。
普莱西柯对老妇人小声说道:
“已经没事了。再过一会儿就轻松了。”
15秒、16秒、17秒……20秒过去后,老妇人半张着嘴,躺在枕头上的头部无力地垂向了右侧,仿佛在电视机前打起了盹一样。
2016年1月28日上午9点26分。瑞士西北部巴塞尔的某个小公寓里,普莱西柯的协助自杀结束了。
——「序言」
۞ 第三章 精神病患者可以安乐死的国家〔比利时〕۞
比利时允许安乐死是在15年前的2002年5月。当时自由党势力在政权内抬头,迎来了容易反映民声的时代。
荷兰是由自下而上的民众运动赢得了法律,而比利时的特点是,不修改刑法,直接将邻国的法律修改为适用于本国国情的法律。通过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将不被追究杀人罪这样的“解释”,允许了安乐死。或许正因为如此,在比利时,安乐死被算作“自然死亡”,而且,接受安乐死不在健康保险的适用范围内。
该国只承认使用注射的主动安乐死合法,协助自杀被排除在外。究其原因,有的专家说“在天主教国家,人们相信自杀比杀人罪更严重”。但我在当地采访时并没有发现支持这一论点的确凿证据。
然而,即使法律不承认,事后检查安乐死运用方面事宜的“安乐死管理与评价联邦委员会”以协助自杀满足法律条件为由,默认了一些案例不违法。
接受安乐死前的流程,比利时几乎与荷兰一样(参见盛永审一郎主编的《安乐死法:比荷卢三国的比较和资料》)。
患者希望安乐死时,首先由主治医生(比利时也有家庭医生制度,但不如荷兰渗透得深。有时也由医院的专业医生或缓和疗护医生负责)在诊断和多次面谈后确认患者是否符合条件——是不是患有不治之症,并且伴有无法忍受的痛苦——在此基础上,再委托一位与患者和医生都没有关系的精通此病的医生,来判断第一位医生的结论是否合理。这位医生也会查看病历、诊断患者。
如果患者死期未近(没有末期症状),那么就必须要由精神科医生以及精通此病的病理学专家来判断。
——《不可逾越的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