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罗马骑士等级史【澳】凯兰·达文波特
▷本书结构(如图)
本书是一部关于罗马世界骑士等级的制度史和社会史。它描绘了从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5世纪形形色色的骑士(equites)的历史。我们从王政时代的骑士贵族和共和早期的骑兵说起,是因为罗马人把这些武士视作后来的骑士等级的祖先。直到公元前2世纪末,这个等级本身才成为罗马国家(res publica)内部的一个不同于元老和平民的按地位构成的群体。在共和时代,骑士等级的成员包括包税人、商人、陪审员和军官。罗马骑士有区分自己身份的标志(比如金指环和镶窄边的短袍),带有宗教和政治涵义的仪式,以及在剧场中坐在前排等特权。在帝制下,骑士等级官员包括总督、财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官员,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们让他们和元老一起在国家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帝国时代中,骑士等级被进一步细分,其中地位更高的那些只有通过在军队服役或行政系统任职才能获得。罗马国家授予的头衔和荣誉的激增意味着到了公元4世纪中期,罗马骑士(eques Romanus)身份已经变成这些帝国特权中最不起眼的,尽管它仍然保持着内在的价值,提供了凌驾于普通公民之上的豁免权。在一千多年的历史中,被称为骑士的特权公民以这种或那种形式构成了罗马国家的一个基本的社会-政治等级。
——「导言:描绘骑士等级的历史」
(iv)金指环
公元前1世纪时,金指环被普遍接受为骑士等级重要的身份象征,贺拉斯于公元前30年左右发表的一首诗中用的“骑士指环”一语是对此最著名的表达。金指环对释奴尤为重要,他们可以从拥有治权的行政官那里得到它,由此获得虚构的自由出身,让他们可以被正式登记为骑士。不过,佩戴金指环在没有资格的人当中也变得普遍,因为这是一种难以监管的身份僭越。不过,罗马当局最终试图着手监管,对该问题的第一部立法以公元23年通过的元老院决议为形式。老普林尼为我们提供了最详尽的描述,那是他对骑士等级别具一格的讨论的一部分:
最终,在提比略元首统治的第九年,骑士等级变得统一。在盖乌斯·阿西尼乌斯·波里奥和盖乌斯·安提斯提乌斯·维图斯担任执政官那年,即建城第775年,指环的权威性决定了它的形制。人们可能会对事情走到这一步的原因有多微不足道感到惊讶。这始于盖乌斯·苏尔皮基乌斯·加尔巴借惩罚那些经营食物外带店的人的机会想得到皇帝的青眼(就像年轻人习惯性去做的),他在元老院抱怨说,街头小贩往往亮出自己的指环来逃避惩罚。因此,元老院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唯有本人、其父和其祖父皆为自由出身,拥有40万塞斯特斯的财产,并按照《尤利乌斯剧场法》可以坐在前十四排坐席,才有权佩戴指环。此后,大量男性开始要求拥有这一身份象征。
显然,在此之前,对佩戴金指环的资格从未有过真正的规定,即便它被普遍视作骑士身份的象征。公元23年的元老院决议,目的是打击那些只亮出指环就自称骑士的人对身份的僭越。需要指出的是,该决议试图定义的并非骑士等级本身,而只是佩戴金指环的资格,后者被想当然地等同于骑士身份。就像老普林尼所指出的,关键的条件是三代人均为自由出身、达到骑士的财产条件以及有权坐在前十四排。正如我们在上面看到的,《尤利乌斯剧场法》是当时关于骑士身份的最明确的立法,因此元老院在其决议中提到该法是恰当的。该决议没有终结身份僭越的问题。但有了以公民举报为形式的非正式身份监管:骑士弗拉维乌斯·普罗库鲁斯(Flavius Proculus)因为向克劳狄乌斯皇帝举报了400名没有资格佩戴金指环的释奴而被人诟病。
第二年,即公元24年通过了一部相关法律,那就是《维塞利乌斯法》(lex Visellia)。事实上,我们关于该法最详细的概括出现在后来戴克里先和马克西米安两位皇帝的诏书中,皆保存于《查士丁尼法典》里:
《维塞利乌斯法》适用于敢去求取自由出身者的职务和官位或占据市议员之职的释奴出身者,除非他们握有从皇帝那里获得的金指环权。因为那样的话,他们有生之年就会得到自由出身者外在拥有的东西(但不是身份)。然后,他们就可以平安地履行自由出身者的公共责任了。
因此,该法确认了这样一种做法,即金指环能提供虚构的自由出身,并允许释奴从事公职。该法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是,“金指环权”(ius aureorum anulorum)是由皇帝本人授予的,他在共和时代从拥有治权的行政官那里继承了这一特权。一些古代作家认为,皇帝的这份礼物实际上让释奴变成了骑士,就像加尔巴的释奴伊克鲁斯(Icelus)和维特利乌斯的释奴亚细亚提库斯(Asiaticus)的著名事例。这一假设无疑源于公元23年元老院决议中的条文,那些条文仅允许骑士获得金指环。因此,公元23年的元老院决议和公元24年的《维塞利乌斯法》从两个不同角度处理了佩戴金指环的问题,似乎没有人试图将这两部立法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