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章:shimo.im/docs/e1AzdO8K1yU1d2qW
▷凡例(如图1)

“您为什么会来这里?”
“去年,发现得了癌症。我不希望今后在检查和吃药中度日。”
“您不想检查,是因为迄今为止已经尽最大努力生活过了吗?”
“是的,我的人生非常棒!我如愿以偿地度过了人生。我曾经想过,如果生活不能随愿了,那个时候就是我人生的节点了。”
“我给您扎吊针,把流量调节器固定在您的手腕上,您知道打开开关会发生什么事情吗?”
“知道,我会死的。”
“道丽思,做好心理准备后,随时都可以打开哦。”
此时,老妇人想到了什么呢?是人生的落幕?还是与10年前逝去的丈夫在天国的再会?她微微地吸了一口气,亲手打开开关,轻轻地闭上了眼睛。
普莱西柯对老妇人小声说道:
“已经没事了。再过一会儿就轻松了。”
15秒、16秒、17秒……20秒过去后,老妇人半张着嘴,躺在枕头上的头部无力地垂向了右侧,仿佛在电视机前打起了盹一样。
2016年1月28日上午9点26分。瑞士西北部巴塞尔的某个小公寓里,普莱西柯的协助自杀结束了。

——「序言」

۞ 第四章 选择“生”​的女人与选择“死”的女人〔美国〕۞

到此为止,经历了半年多的安乐死采访,我产生了一个疑问。那就是对“安乐死”这个词的定义。在欧洲,很多医生在描述安乐死时,采用“有尊严的死亡”这个说法。也就是说,安乐死等于尊严死,它们被当做同义词来看待。
另一方面,在美国,有“安乐死和协助自杀违法”,但“尊严死合法”的不成文规定。美国的医务人员称“Euthanasia(安乐死)”、“Assisted Suicide(协助自杀)”这些词语,带有医生操纵患者死期的印象,因此不愿意使用。取而代之的是使用“Death with Dignity(尊严死)”。
实际情况接下来会揭晓。我知道会引起读者的混乱,但是本章会按照美国的习惯,使用“尊严死”这个词。
美国的一部分州实行的《尊严死亡法》,是让协助自杀变为可能的法律。尊严死在俄勒冈、华盛顿、佛蒙特、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等五州,以及美国首都华盛顿D. C. 被认可后,在其他州的合法化趋势也在扩大。
此处简单介绍一下美国终末期医疗的历史(参见系列生命伦理学编辑委员会编辑的《安乐死·尊严死》、保阪正康《安乐死与尊严死》)。
在这个国家,把争取“死亡权利”看作人权运动来开展行动,其历史比欧洲还要久。早在1938年,美国就成立了“美国安乐死协会”(1974年改为“死亡权利协会”)。赋予深受疑难病症之苦的患者以“死亡权利”,即倡议主动安乐死的运动,不仅受到医生的赞同,连圣职者和法律专家也表示支持。实际上,该协会虽然在以纽约州为首的多个州议会上,以制定安乐死法为目标开展工作,但由于延命治疗等医疗技术不完备,再加上政治上的反对,还没有深入讨论,就受挫了。

——「《尊严死亡法》成立之前」

关注

争取“死亡权利”迎来曙光应该是在战后。首先,在黑人们的公民权运动和反越战运动热情高涨的1960年代后期到1970年代,医疗现场的人权意识也提高了,医疗进步,使人工呼吸机等延命措施变为可能。这个时期,美国早已开始提倡生前预嘱。
在这样的背景下,掀起国民争论的是1975年的卡伦事件。
住在新泽西州的21岁女性卡伦·昆兰,因在朋友家里过度摄入酒精,并服用了精神安定剂,陷入昏迷。由于脑部受伤,卡伦的意识无法恢复。虽然用人工呼吸机维持了生命活动,但是家人希望女儿死去,要求摘除呼吸器。
然而,主治医生拒绝了这一要求。此事争执到法庭。
新泽西高等法院判决“只有医生具有摘除生命维持装备的权限”,但是,次年(1976年)新泽西最高法院判定,父亲拥有这个权限(此外,“认定父亲是卡伦的监护人”,“赋予作为监护人的父亲重新选择医生的权限”;即使医生判定没有治愈的希望,“医生的结论要提交到医生所属医院的伦理委员会上”等,附加了六个条件。)
现在,在日本的医疗现场也能看到停止延长生命措施(被动安乐死)的情况,然而,在那个时代就规定个人拥有“死亡权利”是划时代的创举。
在此前后,1976年,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自然死亡法》,赋予记录着临终医疗措施的生前预嘱以法律效力。此后,其他州也相继效仿。

——「《尊严死亡法》成立之前」

现在,俄勒冈州的《尊严死亡法》被认为是美国《尊严死亡法》的范本,患者直到死亡为止的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由州政府公认的医生(主治医生)进行诊断,确认为末期症状,剩余的生命在6个月以内。这个判断是否正确,还要仰仗精通终末期医疗的第三方医生的判断。此处还要考虑希望死亡的背景里是否掺杂着精神上的因素。两位医生确认完毕后,至少要空出15天,再由主治医生进行第二次诊断。接下来,患者也要通过书面文件向主治医生申请。
从书面申请到主治医生交付致死药物的处方为止,必须间隔48小时。以上就是尊严死的步骤。

据提供尊严死信息并进行支持的俄勒冈州非营利机构EOLCOR说,有以下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 必须靠自己的力量服下药物。如果做不到的话,需要用管子输入体内。
• 主治医生本人需要发邮件或者拿着处方单到药局申报。
• 根据保险公司的合同内容,药费和诊费不一定是免费的。
• 即使有药,患者也没有服用义务。
我觉得这一连串的流程,跟患了感冒的患者让医生开药,在自己家里服用没有什么两样。关于这一点,瑞士的普莱西柯批评说,如果不让医生承担责任,就有可能发生患者弄错使用量而无法致死的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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