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章:https://shimo.im/docs/e1AzdO8K1yU1d2qW/
▷凡例(如图1)
“您为什么会来这里?”
“去年,发现得了癌症。我不希望今后在检查和吃药中度日。”
“您不想检查,是因为迄今为止已经尽最大努力生活过了吗?”
“是的,我的人生非常棒!我如愿以偿地度过了人生。我曾经想过,如果生活不能随愿了,那个时候就是我人生的节点了。”
“我给您扎吊针,把流量调节器固定在您的手腕上,您知道打开开关会发生什么事情吗?”
“知道,我会死的。”
“道丽思,做好心理准备后,随时都可以打开哦。”
此时,老妇人想到了什么呢?是人生的落幕?还是与10年前逝去的丈夫在天国的再会?她微微地吸了一口气,亲手打开开关,轻轻地闭上了眼睛。
普莱西柯对老妇人小声说道:
“已经没事了。再过一会儿就轻松了。”
15秒、16秒、17秒……20秒过去后,老妇人半张着嘴,躺在枕头上的头部无力地垂向了右侧,仿佛在电视机前打起了盹一样。
2016年1月28日上午9点26分。瑞士西北部巴塞尔的某个小公寓里,普莱西柯的协助自杀结束了。
——「序言」
争取“死亡权利”迎来曙光应该是在战后。首先,在黑人们的公民权运动和反越战运动热情高涨的1960年代后期到1970年代,医疗现场的人权意识也提高了,医疗进步,使人工呼吸机等延命措施变为可能。这个时期,美国早已开始提倡生前预嘱。
在这样的背景下,掀起国民争论的是1975年的卡伦事件。
住在新泽西州的21岁女性卡伦·昆兰,因在朋友家里过度摄入酒精,并服用了精神安定剂,陷入昏迷。由于脑部受伤,卡伦的意识无法恢复。虽然用人工呼吸机维持了生命活动,但是家人希望女儿死去,要求摘除呼吸器。
然而,主治医生拒绝了这一要求。此事争执到法庭。
新泽西高等法院判决“只有医生具有摘除生命维持装备的权限”,但是,次年(1976年)新泽西最高法院判定,父亲拥有这个权限(此外,“认定父亲是卡伦的监护人”,“赋予作为监护人的父亲重新选择医生的权限”;即使医生判定没有治愈的希望,“医生的结论要提交到医生所属医院的伦理委员会上”等,附加了六个条件。)
现在,在日本的医疗现场也能看到停止延长生命措施(被动安乐死)的情况,然而,在那个时代就规定个人拥有“死亡权利”是划时代的创举。
在此前后,1976年,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自然死亡法》,赋予记录着临终医疗措施的生前预嘱以法律效力。此后,其他州也相继效仿。
——「《尊严死亡法》成立之前」
现在,俄勒冈州的《尊严死亡法》被认为是美国《尊严死亡法》的范本,患者直到死亡为止的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由州政府公认的医生(主治医生)进行诊断,确认为末期症状,剩余的生命在6个月以内。这个判断是否正确,还要仰仗精通终末期医疗的第三方医生的判断。此处还要考虑希望死亡的背景里是否掺杂着精神上的因素。两位医生确认完毕后,至少要空出15天,再由主治医生进行第二次诊断。接下来,患者也要通过书面文件向主治医生申请。
从书面申请到主治医生交付致死药物的处方为止,必须间隔48小时。以上就是尊严死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