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章:https://shimo.im/docs/e1AzdO8K1yU1d2qW/
▷凡例(如图1)
“您为什么会来这里?”
“去年,发现得了癌症。我不希望今后在检查和吃药中度日。”
“您不想检查,是因为迄今为止已经尽最大努力生活过了吗?”
“是的,我的人生非常棒!我如愿以偿地度过了人生。我曾经想过,如果生活不能随愿了,那个时候就是我人生的节点了。”
“我给您扎吊针,把流量调节器固定在您的手腕上,您知道打开开关会发生什么事情吗?”
“知道,我会死的。”
“道丽思,做好心理准备后,随时都可以打开哦。”
此时,老妇人想到了什么呢?是人生的落幕?还是与10年前逝去的丈夫在天国的再会?她微微地吸了一口气,亲手打开开关,轻轻地闭上了眼睛。
普莱西柯对老妇人小声说道:
“已经没事了。再过一会儿就轻松了。”
15秒、16秒、17秒……20秒过去后,老妇人半张着嘴,躺在枕头上的头部无力地垂向了右侧,仿佛在电视机前打起了盹一样。
2016年1月28日上午9点26分。瑞士西北部巴塞尔的某个小公寓里,普莱西柯的协助自杀结束了。
——「序言」
۞ 第四章 选择“生”的女人与选择“死”的女人〔美国〕۞
到此为止,经历了半年多的安乐死采访,我产生了一个疑问。那就是对“安乐死”这个词的定义。在欧洲,很多医生在描述安乐死时,采用“有尊严的死亡”这个说法。也就是说,安乐死等于尊严死,它们被当做同义词来看待。
另一方面,在美国,有“安乐死和协助自杀违法”,但“尊严死合法”的不成文规定。美国的医务人员称“Euthanasia(安乐死)”、“Assisted Suicide(协助自杀)”这些词语,带有医生操纵患者死期的印象,因此不愿意使用。取而代之的是使用“Death with Dignity(尊严死)”。
实际情况接下来会揭晓。我知道会引起读者的混乱,但是本章会按照美国的习惯,使用“尊严死”这个词。
美国的一部分州实行的《尊严死亡法》,是让协助自杀变为可能的法律。尊严死在俄勒冈、华盛顿、佛蒙特、加利福尼亚、科罗拉多等五州,以及美国首都华盛顿D. C. 被认可后,在其他州的合法化趋势也在扩大。
此处简单介绍一下美国终末期医疗的历史(参见系列生命伦理学编辑委员会编辑的《安乐死·尊严死》、保阪正康《安乐死与尊严死》)。
在这个国家,把争取“死亡权利”看作人权运动来开展行动,其历史比欧洲还要久。早在1938年,美国就成立了“美国安乐死协会”(1974年改为“死亡权利协会”)。赋予深受疑难病症之苦的患者以“死亡权利”,即倡议主动安乐死的运动,不仅受到医生的赞同,连圣职者和法律专家也表示支持。实际上,该协会虽然在以纽约州为首的多个州议会上,以制定安乐死法为目标开展工作,但由于延命治疗等医疗技术不完备,再加上政治上的反对,还没有深入讨论,就受挫了。
——「《尊严死亡法》成立之前」
据提供尊严死信息并进行支持的俄勒冈州非营利机构EOLCOR说,有以下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 必须靠自己的力量服下药物。如果做不到的话,需要用管子输入体内。
• 主治医生本人需要发邮件或者拿着处方单到药局申报。
• 根据保险公司的合同内容,药费和诊费不一定是免费的。
• 即使有药,患者也没有服用义务。
我觉得这一连串的流程,跟患了感冒的患者让医生开药,在自己家里服用没有什么两样。关于这一点,瑞士的普莱西柯批评说,如果不让医生承担责任,就有可能发生患者弄错使用量而无法致死的事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