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托邦》的历史意义 by维·彼·沃尔金:https://shimo.im/docs/rp3OMrnnlXuGw2km/ 』
▷《乌托邦》第一部——不合理的社会
▷《乌托邦》第二部——理想的国度
▷ 附录一 莫尔与伊拉斯谟书信来往摘录
▷ 附录二 莫尔小传
“我回答道:‘在我看来,为了一点儿钱就夺走一个人的生命是很不公正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与生命同价。如果说,“那不是因为钱,而是因为他触犯了法律”,我会说,极端的正义意味着极端的伤害,我们不应该赞成那些认为轻微罪行也要处以极刑的可怕法律,也不应该同意将所有罪行等量齐观的斯多亚学派。好像杀人和偷钱没有什么区别似的。如果我们公正地审视这两件事情,就会发现二者完全没有相似之处。
“‘上帝已经禁止我们杀人了,我们可以为了一点儿钱就轻易地处死一个人吗?如果说,上帝禁止我们杀人不包括按照法律应当处死时也不处死,那么,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立法允许强奸和做伪证。因为上帝禁止我们自杀或者杀害别人,而人们却彼此同意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杀人,难道人们的一致意见有如此效力吗?使得他们可以不遵守上帝制定的戒律?既然上帝没有赐予我们可以不受它的法则约束的先例,也就没有给予谋杀以合法性。那么到底是什么给予了人法优先于神法的权利呢?并且,一旦这件事情被允许,依照同样的规则,人们在所有的事情上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对上帝的律法加以限制。
“‘即使是用于限制奴隶和贱民的极为严酷的摩西律法,对盗窃的惩罚也仅处以罚金,而不用处以死刑。我们无法想象,在上帝以慈父般的慈爱对待我们的、无比宽容的法律中,竟有如此残忍且容易使人们滥用权利的条款。
“‘基于这些理由,我认为对盗贼处以死刑是不合法的。显而易见,对小偷和杀人犯处以同样的刑罚是荒谬的,是不利于英国司法的。因为如果一个盗窃犯知道对盗窃的惩罚和对谋杀的一样,他就会杀害那个他原本只想抢劫的人。因为既然惩罚措施相同,杀人灭口似乎更为安全,还可以降低被揭发的风险。这样,对盗贼过度恐吓反而促使他们更加残忍,而且使公民面临更大的被杀死的风险。
但还有另一种哲学,深知自己的适用范围,并且巧于扮演自己应该担任的角色,这种类型的哲学对政治家而言更实用。这才是你应该采用的。否则,就会出现这种情形:在普劳塔斯的喜剧演出中,一群家奴正在舞台上插科打诨,此时你披着哲学家的外衣走上了舞台,朗诵了《屋大维娅》中辛尼加和尼禄皇帝的争论。如此格格不入的朗诵,把一场喜剧表演弄成了悲喜交加的大杂烩,还不如不说。如果你在一个东西里面掺入了一些不相干的东西,会大煞风景,哪怕这种东西本身极富价值。不管你要演什么戏剧,都要尽力演好,而不要因为想到了更有趣的东西而把它搞砸了。
国家治理也是一样,在国王召开的会议上也是。就算你不能根除其他人错误的想法,不能完全治好久积的弊病,你也不能就此放弃这个国家。就像你不能丢弃暴风雨中无法掌舵的船一样。
“南辕北辙的人不会欢迎别人向他指出前路的危险。但除此之外,我的哪些观点是不适合或者不应该提出的呢?如果人类反常的道德观认为,一切奇特的事物都应该视为离经叛道,那么我们必须装作见不得基督教的教义了。但是,基督不允许我们装作听不见,即使是他对弟子附耳说的话,也被要求拿去公开宣扬。基督的大部分教义,都比我的发言更不符合这个社会的道德观。然而狡猾的传教士发现人们不愿意按照基督的要求改正自己的错误之后,竟然变通了基督的教义,好像它是一根软尺,可以随意适应世人的道德观,以使得二者至少在某些情形中相同。我看不出传教士这样做除了可以使人们更心安理得地做坏事以外,还有什么用处。
“毫无疑问,我在国王的会议上也一样难以取得成效。因为我或是持有完全不同的意见,这没有任何地位;或是附和别人,这如同忒楞斯的戏剧中说的,助长他们的气焰。还有关于你提出的间接方法,我看用不到。我指的是你希望我在无法好转的事情上不要搞破坏,并尽可能见机行事。在国王的面前,一个人就算装聋作哑也不会被忽视。你必须赞扬最糟糕的建言,应和最差劲儿的谕旨。只要不对坏意见拍案叫绝,你几乎就被视为叛徒。而且,你没有任何机会去做有益的事情,因为和你共事的同事们是那种能够在他们自己被改造之前,先带坏好人的人。和这种人共事,你要么被拖下水,要么始终保持正直而为别人做的坏事打掩护。因此你的间接方法永远无法发挥作用。
“基于此,柏拉图做了一个巧妙的比喻,指出了哲学家为什么不参与国家的治理。哲学家看着人们淋着雨走在街上,浑身湿透,却不能去劝人们回屋避雨。因为哲学家们知道,如果自己外出,只会和其他人一样,被雨淋湿,而不会有其他任何好处。因此,他们只要确保自己安全,就很满意,于是他们就待在家里不外出。对于医治他人的愚蠢,他们无能为力。不过,莫尔先生,我向你坦白吧:我觉得,只要有私有制的地方,就难以有公正和繁荣。因为人们会用钱衡量所有事物。除非你觉得一切最珍贵的东西都被坏人占有符合正义;或者极少数人瓜分所有财产,其余人穷苦潦倒符合繁荣。所以,当我在思考乌托邦人优越而神圣的制度时,想到了他们很少制定法律却政通人和、赏罚分明,由于平均分配,所以人人都生活富足;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许多国家法律冗杂繁多,却都没有走上正轨——在这些国家里,一个人无论得到了什么财物,都将它称为私有财产,然而每天制定的法律却不能为公民的财产给予保护。这种困境,很容易从层出不穷的诉讼中得到证实。我再重复一下,当我想到这些事实时,我就更加赞同柏拉图的观点了,也更理解他为什么不给拒绝平均分配的国家制定法律。
“这位圣人当然轻而易举地预见到,实现人人幸福的唯一道路是平均分配。我很怀疑,当个人所有即属私人财产的时候,能否实现平均分配。如果人人都力图对自己可以获得的财产绝对占有,那么无论物资多么丰盈,都还是归少数人所有,其余的人依然贫穷。一般情况下,穷人似乎更应该享受富人的待遇,因为富人贪婪狂妄、百无一用,穷人正直坦率、辛勤工作、为国家做贡献。我坚信,如果不彻底废除私有制,就不可能实现产品的平均分配,不可能实现人人幸福。只要私有制度存在一天,人类中的绝大多数也是最好的一部分就始终无法脱离贫困的痛苦。
“我承认,这种痛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但我坚信,一定无法彻底消灭。可以定出一项规定,一个人最多可以拥有若干亩土地,一个人的收入最多可以是一定数目的货币,还可以通过特殊立法限制王权、防止国民桀骜不驯,以及禁止卖官鬻爵和挥霍公费。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就会给想要通过欺骗和掠夺去中饱私囊的人机会,而本该属于贤人的官职,将会由富人担任。我的想法是,正如患了不治之症的病人不断采取救治措施仍可以延续生命,采用这种立法也可以减轻、缓和那些弊端。但是只要私有制还存在,彻底治愈并恢复健康就是不可能的。并且,当你专注于某一部分的医治时,其他部分的病情也可能加重。因此,你治好了甲的病,乙又患病了,其原因是把原本属于乙的都给甲了。”
“我有不同的观点,”我说,“如果所有的物品都人人共享,生活就没有乐趣了。而且如果大家都不从事劳动生产,物资供应怎么可能充足?一个人如果没有事关自身利益的动力,他就好逸恶劳,只希望别人辛勤劳动。当人们处于贫困境地,而持有私人财产又违法时,岂不是必然时常发生暴乱和流血事件吗?取消行政长官这一官职以后,更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无从想象,人人地位平等时,行政长官在他们之间还有什么地位和尊严?”
“你这样看待这个问题,我丝毫不感到奇怪,”拉斐尔回答道,“你想错了我所描述的情况。如果你去一次乌托邦,亲身体会一下那里的风俗习惯就好了。我在那里生活了五年,如果不是为了让世人了解这个新世界,我决不愿意离开那里。你如果到了乌托邦,你就会承认,你从未见过生活得如此井然有序的人民。”
关于道德哲学,他们之间争论的和我们讨论的一样。他们探究什么是适当的对身体和心灵的善,以及外在的东西是否可以称为真正的善,或者善是否只属于灵魂的天资。同样地,他们也探究美德和快乐的本质,但是他们主要的争议点是,什么构成了幸福,是由一件事情组成还是由许多事情组成。的确,他们更倾向于那种观点,即人类的幸福主要是由快乐构成的,抑或全部的幸福在于快乐。
而且,更让人惊讶的是,他们竟然不顾宗教的严肃和冷酷无情,而把宗教作为辩护的理由,来支持他们的观点。他们只要讨论和幸福有关的话题,就总会牵扯上哲学和宗教的原则。如果没有宗教的原则和自然的理性,他们就会对这个问题争论不休,因为他们认为,如果不把宗教原则考虑在内,只依靠理性的话,那么我们对幸福的一切探索都是不确定的以及有缺陷的。他们的宗教原则有:人的灵魂是不朽的,仁慈的上帝把灵魂设计为快乐的。我们行善积德,死后会有奖赏;为非作恶,死后会受惩罚。虽然这些宗教原则是固有的、一代代传下来的,但是他们认为,理性促使人们去相信并且承认这些原则。
一旦这些原则被取消了,乌托邦人将会立即主张,如果一个人不千方百计去寻求快乐,他就是愚笨的,只不过他竭力寻求的是不会因小失大的快乐,也不要贪图会导致不利后果的快乐。因为他们认为追求美德是世界上最疯狂的事情,这是一件痛苦而艰难的事情,不仅放弃了生活的快乐,而且甘愿承受痛苦和艰辛。如果一个人没有任何得到回报的希望,有什么奖励是可以贯穿整个人生的呢?不仅没有快乐,而且还要遭受痛苦,死后都没有什么可以期待的。然而,他们并不把幸福放在各种各样的快乐之中,而是仅仅认为幸福是诚实善良本身。
在他们之中,有一群人完全把幸福置于美德之上。另一些人则认为,我们的天性是通过美德来获得幸福,这也是人类最重要的美德。他们将美德定义为——一种自然产生的生活方式,并且上帝就是为了追求美德才创造了我们。他们相信,当一个人按照理性的方向追求或者逃避某些事物时,他们就遵循了自然之道。
他们说理性首先是点燃我们心中对上帝的爱和崇敬,因为我们所拥有的一切和所期望能得到的一切都来源于上帝。其次,理性引导我们的思想尽可能地不受愤怒情绪的影响,从而使我们保持愉快的心情。并且,我们应该以爱我同胞为出发点,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去帮助我们的同胞们实现幸福。从来没有任何人如此痛苦郁闷地追求美德,又厌烦快乐,甚至要人们去经受很多痛苦,很多绝望,还要遵守很多严苛的要求,但并不会建议他们去做一切他们可以做的释放压力和减轻痛苦的事情。由此推断,一个人应该促进别人的幸福和舒适,只有这样才是值得赞扬的(因为没有比减轻别人的痛苦,使别人减轻烦恼和焦虑,提供给他们幸福舒适的生活更经典和独特的美德了)。而上帝应该更加积极地引导人们做这种事情。
抑或说,快乐的生活是真正的罪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帮助别人追求快乐,相反,我们应该尽我们所能使他们远离快乐,就像远离最有害、最致命的东西一样;或者快乐是一件好事,这样的话我们不仅应该帮助别人去实现,而且为什么不从自己做起呢?没有人应该去替别人谋求利益而不为自己,因为上帝没有指引我们对他人善良和仁慈,而对自己无情和残忍。因此,乌托邦人定义快乐的生活就是所有行为的总目标。乌托邦人把美德解释为遵循自然之道而生活。
因此,大自然号召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以获得更加愉快的生活(这种号召无疑有充分的理由,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比其他人更幸运而成为唯一一个被上帝照顾的对象,上帝对被赋予了同样形态的所有人都一视同仁)。所以,上帝让我们在为自己谋求利益的时候不要损害了别人的利益。
乌托邦人将他们所认为的真正的快乐分为几类,有一些快乐是精神上的,有一些快乐是身体上的。他们认为精神上的快乐是理性的,如观察真理所获得的喜悦,以及对过去美好生活的回忆和对未来幸福生活的期待都是精神上的快乐。
他们的身体上的快乐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身体可以充分感受到的愉悦。有时候,某些器官受到亏损而后得到了恢复,就会产生愉悦感。这些器官或者是通过人的进食而恢复,或者是通过排泄体内的过剩物质而恢复。当我们排出粪便、夫妻之间有性行为或者抓挠皮肤时,都会有这种愉悦感。然而我们还会时常感受到另一种快乐,既不源于身体器官的亏损恢复,也不是由于任何痛苦的消除,而是因为有某种物质触动了我们的感官,使我们感觉被一种神秘的力量所吸引,这就是音乐使人感受到的愉悦。
第二类身体上的快乐,根据乌托邦人的说法,在于躯体的和谐。其实就是指人们拥有免于受疾病困扰的身体。健康本身就是快乐之源,虽然并没有由于外部环境变化而引起的快乐,而且相比起饥饿之人强烈的口腹之欲,这种愉悦感的确不那么明显,但是仍有许多人认为健康是最大的快乐。几乎所有乌托邦人都认为健康就是最大的幸福,他们把健康视为一切快乐的基石和根本。只要健康,生活就是舒适安逸的。相反地,如果失去了健康,就绝不会获得快乐。如果有人失去了健康而不觉得痛苦,那么乌托邦人会认为这是麻木而不是真正的快乐。
他们早就否定了一种观点,即安逸的健康生活(他们也曾经就这个问题展开过激烈的讨论)不是真正的快乐,因为只有通过外部事物,才可能感受到这种快乐。如今他们却一致认同健康最能带来快乐。他们不解,既然疾病带来了苦头,痛苦是快乐最大的敌人,这如同疾病是健康的敌人一样浅显易懂,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从安逸的健康中得到快乐呢?乌托邦人认为,到底是疾病即痛苦还是疾病带来了痛苦这一问题完全不重要,因为二者实际上是一回事儿。当然,如果你觉得健康就是快乐,或者健康是快乐必不可少的原因,如同火是热的原因一样,那么,这两者得出的结论都是:拥有健康的人一定是快乐的。
乌托邦人还说道,我们吃饭的时候不就是健康开始不足,从而与食物结成联盟和饥饿作战吗?等到健康恢复时,我们通常被注入了新的活力,由此我们从恢复健康中获得了快乐。健康既然信心满满地和饥饿作战,难道会不为胜利而喜悦?当健康终于达到了目的,即恢复元气后,难道它会马上麻木、对自己获得的成就熟视无睹?至于健康完全无法被感受到的说法,乌托邦人认为那完全不符合事实。他们认为一个人在醒着的时候(除非他是不健康的),怎么会感受不到自己的健康呢?谁会如此麻木而了无生气,以至于不承认拥有健康对他而言是值得开心的呢?所谓值得开心不就是快乐吗?
总之,乌托邦人绝不肯放弃精神上的快乐,他们把它放在所有快乐中的首要地位,认为它是最重要的,对他们而言,精神上的快乐主要来源于践行美德和对于高尚生活的自觉意识。至于身体上的快乐,他们最在意的是健康。而对于满足口腹之欲以及诸如此类的快乐,他们也喜欢,但更多是为了追求健康而进行。这种事物本身并没有令人心驰神往,仅仅是因为它可以抵御疾病的侵袭。一个明智之人总是力求事前远离病痛,而不是病后寻医;他们总是避免产生痛苦,而不是去找寻缓解痛苦的方法。同样地,与其纵情享受却招致了不利后果,还不如不要这种享受所得到的快乐。
这种防范之所以如此必要,是因为乌托邦是唯一一个不允许一夫多妻制以及离婚的国家,除非出现了通奸或者家暴这种极为恶劣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议事会允许解除婚姻以及被伤害的一方再婚,但是实施恶行的一方将会臭名昭著,并不允许再婚。如果妻子没有任何过错,却不幸罹患重病,男人则不被允许违背她们的意志而抛弃她们,因为乌托邦人将这视为非常残忍以及背叛的行为。在一个人最需要他们的配偶耐心照顾自己时,却遭到了背信弃义的对待,这本身是暴戾残忍的。
但在现实中,往往是一对夫妻性格不合,经双方同意而分道扬镳,去寻找别的人以期望生活得更加幸福。但是这必须经过议事会的准许才可以离婚,他们需要经过深入的调查,但也不是十分容易就可以获得批准,因为议事会逐渐意识到,如果这种批准过于随意,将不利于维护已婚人士的婚姻稳定。
对那些婚后出轨或者破坏别人婚姻的人给予最严厉的惩罚。如果通奸双方都已婚,他们将被判处离婚,并且受伤害的一方被允许再婚,而奸夫淫妇将被责令充当奴隶。如果受伤害的一方无法忘记已婚的爱人,他们仍然可以继续一起生活,但是他们必须一同执行奴隶的劳动。有时如果犯错的一方认真悔改,而受伤害的一方劳作卖力,二人可能获得总督的怜悯而重获自由。再次犯罪者,就要被判处死刑。
他们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对其他罪行的惩罚,但这是留给议事会决定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丈夫有权纠正妻子、父母有权惩罚自己的孩子,除非他们犯了非常严重的错误必须要公开惩处,以儆效尤。大多数时候,责令充当奴隶是最严厉的惩罚,因为对于罪犯来说,死亡并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把他们置于奴隶的地位,而且这对社会也是更有益的,责令他们进行劳动、把他们作为反面教材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阻止其他人犯罪。被责令充当奴隶的人,如果违抗命令、不服从安排、不愿意承担辛苦的劳务,就像野兽一样不想被拴住,不想被束缚,就会被杀死。而那些耐心地完成了繁重的劳务的人,并不是完全没有希望了,如果他们努力完成劳务,并且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那么他们有可能因判处刑罚的总督运用特权而减轻苦役或者获得赦免。
强奸未遂和强奸既遂受到同样的处分,在所有罪行中,蓄意谋划和真正实施被同等对待,因为乌托邦人认为,积极谋求恶行的人不能因为未遂而获得宽恕。
▷附录二 莫尔小传
1533年,亨利八世胁迫议院通过法令,宣称他是英国教会的最高统领。除此之外,他和安·普琳的重婚也被认定为有效婚姻,而普琳生的女儿(伊丽莎白女王)被钦定为英国王位的第一继承人。同时还要求全英国所有的杰出人物,包括莫尔,都必须宣誓效忠于教会的最高首领——英王亨利八世。莫尔因为拒绝进行宣誓而被关在伦敦塔中一年多,在这期间,他坚决不肯说拒绝宣誓的原因。1535年,莫尔接受了法庭特别委员会的审讯,有人派了一个名为里奇的人到监狱中折磨莫尔,并且出面做伪证来指控他,尽管莫尔泰然自若地为自己辩护,但依然被判有罪。判决中写道:“将他押送回伦敦塔,然后将他游行示众,游行从伦敦塔开始,一直到泰柏恩行刑场。到达刑场之后,把他吊起来,在他半死不活之后,再解开绳索,趁他尚有知觉时,割掉他的生殖器官,挖出他的五脏六腑,将他的心肺器官用火烧,肢解他。最后,把他的头颅挂在伦敦桥上,并分别将他的四肢钉在城门之上。”但是,英王下令直接处死莫尔,以替代极刑。
1535年7月7日,托马斯·莫尔被执行死刑。他大义凛然,视死如归,甚至在行刑前还在说笑话。他被禁止向人民进行最后的告别,因此他仅仅和家人进行了告别,之后自己用头巾遮住了眼睛,然后对刽子手说道:“我的脖子很短,所以你要瞄准之后再下手,不要让我出丑。”终于,莫尔的头颅,挂上了伦敦桥。
亨利八世仍在进行他的报复,把莫尔的妻子驱出家门,剥夺她的生活来源,将莫尔的儿子囚困在伦敦塔里很长时间。
1886年,天主教会为了巩固自己的威严,想要把这位人文主义者以及拥有杰出思想的人物列入“殉道者”名单,便将莫尔追封为圣徒,尽管莫尔并不具有正统的天主教思想。
因为这种惩罚盗窃犯的方式本来就不公正,对社会公众也没有好处。对于盗窃罪,这个处罚过于严厉,可是又不能制止盗窃的发生。单纯地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不应当被处以死刑。无论多么严厉的惩治措施,都无法阻止那些走投无路的人去偷盗。在这件事情上,英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就像不教而诛的教书匠,他们宁愿去惩罚学生而不是教育学生。与其对盗窃犯施加酷刑,不如为他们提供谋生之道,使所有人都远离因走投无路而去盗窃并因此被处死的命运。